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烟叶收购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烟叶收购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保障国家和烟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属国家专卖品,烟农生产的烟叶由烟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和调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叶收购和经营,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严肃处理。
二、烟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人民政府有关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组织烟叶收购工作。坚持按标准和合同收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倒买倒卖,提级抬价或压级压价,短斤少两,收“人情烟”、“关系烟”等违法行为,违者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农持合同到烟草部门规定的收购点交售烟叶,严禁窜点交售烟叶,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干扰和影响正常的烟叶收购秩序。
四、为维护收购秩序,各种烟乡镇和烟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搞好以村组为单位实施约时定点、定量、分部位、轮流交售烟叶。对个别以违法手段扰乱收购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外地烟贩或本地烟贩到产烟乡镇收购烟叶或倒买倒卖烟叶及非法收购烟叶的行为,由烟叶收购执法组配合有关乡镇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