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果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准入办法(试行)
为规范红果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准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投资强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果经济开发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第三产业项目。
第三条
凡进入红果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准入基本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新区的最新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符合国家环境准入条件和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2、必须在我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平面布置图、总规划图、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筹措印证材料;
4、项目单体投资规模不得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对投资规模小于1500万人民币的项目采取一企一议单独供地;
5、进入新区项目必须满足以下经济技术控制性指标要求:
(1)投资强度: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工艺品及其它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塑料制品业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石油加工业、焦化产业、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橡胶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机械制造业、文化及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建筑材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讯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和平场的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含代征代建的市政等公共设施用地)。
(2)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6、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7、进入新区的投资项目生产工艺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的配套环保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要求。
第四条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项目优先准入:
1、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且项目符合国家、省最新产业目录鼓励类要求的;
2、投资者系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型项目。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按照《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并依法办理手续。
第六条
项目投资者在供地之前必须向红果经济开发区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并达到审批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各项条款的,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达不到的按违约程度相应扣除保证金。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项目业主在取得土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缴纳土地出让金20%比例的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动工建设;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红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