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优化投资环境和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激活民间资本,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县外境内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县内投资者在盘县投资兴办实业和发展公益事业。
第三条 在我县的所有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贵州省、六盘水市关于投资兴业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开发我县的煤炭深加工、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机械加工、轻纺、食品加工、建筑建材、旅游开发、种植养殖、生态环保建设、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农业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
第五条 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资金、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规范的公司制企业。鼓励投资者投资兼并、重组、收购县内企业。县内自然人(有特殊限制的除外)所有合法收入都可以作为资本投资创办或参股创办企业。
第六条 降低门槛。外资和民间资本的进入,依据国家法规,实行六不限制:即不限制投资者身份,不限制投资经营主体,不限制经营规模,不限制经营范围,不限制经营方式,不限制经营管理手段。除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项目外,投资竞争性项目,改审批制为登记制,属企业出资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新登记的各类经济组织注册资本可在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基础上下调50%,注册资本在一年内可分期到位。降低企业冠名条件,县内企业均可冠县名,符合冠省、市名条件的,积极向省市申请。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少数特殊行业外,积极推行后置审批和现场审批方式改革。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七条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第八条 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产业)。
第九条 对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费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段、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征之列。上述免征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征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对内资鼓励类企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定)》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第十一条 上述各项免税政策,按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由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 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盘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县财政拿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资金和省建设经济强县贴息资金400万元,共同构成贷款贴息扶持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前期费用、产业结构调整、新建项目的发展、重点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等的贷 款贴息等。
第十三条 凡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下同)和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投放资金在50至1000万元的项目,分别给予1年期内的同等贷款金额贴息;对新开工建设的循环经济的项目,且对盘县产业结构调整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企业,可给予2年期内贷款规模金额贴息。
第十四条 凡在盘县境内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年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需新增贷款在县内继续新建扩建项目的,按新建成或改扩建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为准),由县经济强县办和财政给予贴息;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金额贴息1年;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金额贴息2年。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用地的选址,按县有关主管部门总体规划和总体用地计划要求,可以依法招投标、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对其所获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期满后,用地者可优先续期。
第十六条 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属国家鼓励类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不同的区位、不同的地价,一事一议享受优惠土地价格。
第十七条 投资农业开发、生态建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及科技开发、职业教育、卫生事业的,可予以出租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用于农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可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厂区紧邻周边涉及的连片生态林地、草地,在不改变现状的前提下,企业可采用出让、承包、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六章 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 投资者新建投资项目(房地产除外),办理各种证照收取工本费和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条 新办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对所涉及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均按低限收费。
第二十二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企业的收费,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国家和县人民政府以及县物价局、财政局两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除此之外的各种收费,企业有权拒缴纳可向市物价局举报。
第二十三实行企业缴费登记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经审核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直接向社会公开,确保服务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并由县物价局给盘县境内所有企业制发《企业缴费登记卡》,所有向企业收费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向企业出示收费许可证,同时收费人员要在企业持有的《企业缴费登记卡》逐项登记。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不如实填写 《企业缴费登记卡》,企业可拒绝交费。设立企业投诉中心。投诉电话为3631110。投诉中心必须认真处理投诉,积极依法公平、公正地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所受理的投诉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县投诉中心批转的企业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县投诉中心。
第七章 鼓励企业扩规模、上水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县内现有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增后劲、促发展、增效益、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企业之间购并、重组,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2、 对准备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实行特殊扶持,给以更加优惠政策,实行一企一策。上市后,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评为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奖励10万元;被国家科技部门认定为重大科技攻关产品的,县政府奖励5万元;被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县政府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对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县政府奖励3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且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奖励2万元。
第八章 鼓励第三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旅游开发类的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奖励其运营后3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其运营后3年的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奖励其运营后2年企业纳税县级留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鼓动县内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并酌情给予贷款贴息的优惠政策。各项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
第二十七条 对市场建设等一次投入的项目,其涉建、涉凭、涉赁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务费、工本费、建设营业税除外)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二十八条 对新办第三产业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建设可自主确定。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享受相应税收减免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 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九章 优质服务政策
第三十条 推行一站式办公制度,规范行政服务。由县招商局代行行政服务中心职能,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渠道“五公开”。县直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变行政审批制度,变管理为服务,设立投资服务窗口,把本单位的所有审批职能集中在服务窗口。今后,凡在盘县投资创办企业的外地客商,由行政服务中心登记后,中心必须指定专人7日内办齐手续,也可以边办理,边建设,并由该人全程跟踪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服务承诺制,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便企业服务项目和优化经济环境的具体措施实行公开承诺,县政府在年终对各部门践诺情况进行考评,列入各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二条 实行投诉追究制度。对服务效率不高、态度不好、造成服务对象投诉的,做到有诉必查,一经查实,取消被投诉对象的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业项目储备库。由县发改局和招商局建立完善盘县项目储备库,注重筛选一批牵动力大、关联性强的工业项目,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列入全国、全省计划盘子。定期面向社会公开推荐工业项目,为广大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名优特项目、出口产品项目、以及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和县人民政府公开颁布的鼓励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需求,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
第三十五条 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涉嫌刑事犯罪和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诸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外,未经分管企业的县领导批准,一律不准进企业检查。不得搞拉网式检查、突击检查、交叉检查、重复检查,更不能借检查之名乱收费。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享受企业有关年检(审)免检(审)。不准搞任何形式的参观、评比、达标活动。公安部门对企业实行“治安承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守信,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要努力改变辖区内的软硬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加快交通、通讯、能源供应等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努力造好四种环境,即讲求实效文明的信用环境、安定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互惠互利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三十七条 违规处理。对下列侵害投资者利益,损害盘县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或责成当事人下岗;情节严重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一)对投资者进行乱检查、乱收费、滥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查封、冻结、划转企业财产和帐户的;
(三)对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不兑现的;
(四)对扰商、侵商、损商、坑商等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执纪、执法部门对破坏经济环境行为隐瞒不报或故意袒护的;
(六)对其行为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但未事前告知致使企业蒙受损失或造成不利影响的;
(七)因部门工作原因造成投资者撤回投资的;
(八)企业在年度对政府部门测评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突出的。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法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项目单位、法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除不再享受优惠政策而外,还要将其所获土地收缴。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发改、财政、建设经济强县办公室等单位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并与县政府签订协议,确认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税收部门审核上报审批;贴息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报并出具相关的手续依据,报县建设经济强县办认定,县建设经济强县办和县财政局联合下文兑现;土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建设经济强县办出具证明,财政、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建设经济强县办出具证明,财政、物价核实,有关收费部门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最终解释权在盘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