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审批告知单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略)。
二、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申报材料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 申请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两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 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三份,在商务部门领取);
3. 项目核准机关和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章程(原件六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5. 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的外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的委派书(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原件、复印件各两份);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须经各成员本人签字,原件各六份);被委派人员的履历表(原件一份)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两份);设立总经理负责制的提供总经理名单(需总经理签名)及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 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外方投资者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复印件两份);
8.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9.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0. 需要进口的物资、设备清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无进口设备的不需提供此项,但需要在申请书中注明);
11. 工商管理部门关于外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12. 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3.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并提供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以设备、物料作价投资的财产清单(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14. 设立外资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5. 填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及解释”(商资函[2008]89 号,原件两份);
16. 填报“环保指标及解释”(商资函[2008]88 号,原件两份);
17. 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8.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按规定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前置审批手续);
19. 投资方承诺/法律意见书(原件一份,在商务部门领取);
20.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保证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1. 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联系方法;
注:1、以上文件中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2、以上文件如是外文版本,须提供中文译文。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局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局政务服务窗口将申请材料转送承办股室进行初审→承办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分管局长进行审批→分管局长审批意见送局长签批→承办股室将申请材料及局批复文件登录“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管理系统”上报市商务粮食局审核、备案→市商务粮食局审核、备案通过后将批复文件转红果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政务服务窗口送达至申请人→市商务粮食局上报商务部(“FIMS 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外资企业打印批准证书→批准证书送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转红果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政务服务窗口送达至申请人
注:以上办理时限不包括:1.“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管理系统” 审核、备案时间;2.商务部“FIMS 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备案、打印批准证书时间;3. 批准证书送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时间。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九十天内
承诺期限:30 天内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