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告知单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略)。
二、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九条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害国家安全的;(三)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 申请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两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 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项目核准机关和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合作各方授权或委托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两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4. 合作各方签署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原件各六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合作各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两份)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复印件两份)、履历(原件一份)和资信情况(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6. 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拟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委派书及人选名单(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原件、复印件各两份);拟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须经各成员本人签字,原件各六份)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两份);
7.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或外国合作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复印件两份)、履历(原件一份)和资信情况(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8. 合作者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须提供该自然人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复印件两份);
9. 拟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10. 需要进口的物资、设备清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无进口设备的不需提供此项,但需要在申请书中注明);
11. 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12. 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3. 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提供相应级别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房产出资的要提供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14. 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5. 合作各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应当为合作各方所有,并提供各自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以设备、物料作价投资的财产清单(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合作各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要提供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16.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7. 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8. 填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及解释”(商资函[2008]89 号,原件两份);
19. 填报“环保指标及解释”(商资函[2008]88 号,原件两份);
20.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按规定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前置审批手续);
21.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保证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2. 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联系方法;
注:1、以上文件中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2、以上文件如是外文版本,须提供中文译文。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局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局政务服务窗口将申请材料转送承办股室进行初审→承办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分管局长进行审批→分管局长审批意见送局长签批→承办股室将申请材料及局批复文件登录“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管理系统”上报市商务粮食局审核、备案→市商务粮食局审核、备案通过后将批复文件转红果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政务服务窗口送达至申请人→市商务粮食局上报商务部(“FIMS 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外资企业打印批准证书→批准证书送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转红果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政务服务窗口送达至申请人
注:以上办理时限不包括:1.“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管理系统” 审核、备案时间;2.商务部“FIMS 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备案、打印批准证书时间;3. 批准证书送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时间。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四十五天内
承诺期限:十五天内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