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地资源分局关于认定杨安全、吴秀华二人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效的决定
当事人:杨安全(吴秀华之夫),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7月2日生,非农业户口,住红果镇金叶园小区2号楼402室,联系电话:13885819118。
当事人:吴秀华(杨安全之妻),女,汉族,1967年1月26日生,非农业户口,住址同上。
经查:1997年杨安全用一台21英寸王牌电视机给红果镇旧铺村村民周斯国用位于旧铺村原收费站上面320国道边置换了一块土地,该地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2000年7月24日杨安全、吴秀华夫妇二人以旧铺村村民的名义分别在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申请办理了占地面积169平方米的红土集用(2000)76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占地面积169平方米的红土集用(2000)76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述两个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上杨安全、吴秀华夫妇尚未建房。
由于杨安全、吴秀华夫妇二人不属原旧铺村的村民,且户口属非农业户口,在旧铺村审批集体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以旧铺村村民的名义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土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杨安全、吴秀华持有的红土集用(2000)76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和红土集用(2000)76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出如下决定:
一、杨安全、吴秀华持有的红土集用(2000)76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和红土集用(2000)76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效。
二、由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收回上述两个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如不服本决定,杨安全、吴秀华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