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民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为了引导与规范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一、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一)不随地大小便、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等废弃物;
(二)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
(三)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有关禁止吸烟的规定,不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五)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七)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得体,不故意袒露身体;
(八)语言文明,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九)文明祭扫,使用鲜花祭奠、网上祭奠、家庭追思等现代祭扫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悼之情;
(十)不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场馆内大声喧哗,接听电话应当轻声。
二、公民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三、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通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
四、公民交通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一)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停放车辆,做到规范有序。驾驶员和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违反规定进入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五、公民旅游观光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护公共设施,不随意刻划,与他人友善相处。
六、公民应当节约粮食、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公民应当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七、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倡导邻里和睦。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八、公民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
九、公民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健康文明新风尚。
十、公民就餐时应当文明就餐,适度点餐,吃不完打包。公民应当诚实守信,用诚信的言行对待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