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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2年02月09日 17:45 来源: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 阅读:5386 评论:(0) 收藏本文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     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 2017  10   日起施行 根据 2021  11  26 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修正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 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 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 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 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 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 示范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 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 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 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 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 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国 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 喧哗;(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 礼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进食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爱护公共 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爱护市容不随地吐痰便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杂物;(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 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并主动与他人保持社 交距离;(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 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乱涂乱画乱刻;(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 消费理念践行文明健康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文明用餐根据需求合理点餐取餐提倡光盘行 动和使用公筷公勺;(文明节庆开展健康向上的节庆活动勤俭过节;(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不大操大办不铺 张浪费;(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不违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不酗酒滋事;(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 孕乘客让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 范有序服从管理;(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 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守 旅 游 管 理 规 定  重 当 地 风 俗 习 惯 和 宗 教 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 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 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 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 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 闹事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 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 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 广告管理规定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保 证商品质量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等活动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 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文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 所管理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 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 取餐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 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 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 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 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等 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二十四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应当规 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 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站 引导管理 护进出站秩序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燃气银行邮政通信等经营 者应当根据经营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范设 置服务窗口及时有序为经营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 备设置醒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志规范景区 景点内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 欺客宰客等活动加强巡查管理加强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 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 参观游览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养护巡查 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公示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车 辆通行费根据车辆流量设置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减少收费 道口车辆拥堵对涉困涉险车辆和人员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规范设置服务区保证服务区功能完善干净卫生 

    第二十八条   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邮政快递 服务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安全送达邮件不损毁寄递物品 收集泄露买卖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 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防止扬尘渣土 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减少对 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 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 奖励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 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 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 以救助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 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 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组织应 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及器官 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城市 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 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创造美丽整洁的生活环 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提供便捷高 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城市和谐宜居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 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提升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完善水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 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培育弘扬新乡贤文化妥善处理民间纠纷;(倡导邻里守望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 供帮助;(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 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加强村镇集市贸易管理推动划行归市路市分离 划点贸易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 施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建设健康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 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 明 执 法 障 当 事 人 合 法 权益;(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约照章纳税;(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优化 服务内容和流程优质高效文明服务 

    第三十八条   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 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促进家 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淳朴禁止家庭暴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保障学生健 康成长:(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加强中华优秀文化和红色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 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厉行 节约和反对浪费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 谩骂体罚学生;(完善校园文化体育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 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 校园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 作指导机构应当通过开办市民学校农民夜校家长学校 德讲堂等方式开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社会 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技能 等宣传教育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树立科学精 神自觉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 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住宅 小区等依法制定服务规范自律章程村规民约业主公约 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相关单位行业和基层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 位等市政设施;(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 水 收 集 处 理 等 环 卫 设施;(体育场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 地名指位设施;(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 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第四十三条   公共场所排队区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 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 婴室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 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 高效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电等 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 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六条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 位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 导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七条   已获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荣誉称号的 城市村镇单位家庭学校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文 明水平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 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 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 委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 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中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 丧失功能的;(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 调查处理的;(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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