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
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加快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根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和《六盘水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她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投入的引导
第一条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引导基金,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期试验、成果转化、专利开发、创新主体培育、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
二、实施科技企业培育行动
第二条 支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对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落实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的政策执行。
第三条 聘用全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或年销售设计方案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年50万的研发补贴。聘用全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或年销售设计方案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年150万的研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条 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除省、市奖励资金外,新区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5万元或10万元。
第六条 对首次被认定为大学生创业企业、 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创新型领导企业,按照后补助方式,除省级补助资金外,新区再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25 万元、50 万元奖励。如企业近三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创新型领导企业等补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相应的差额补助。
第七条 对新区内企业成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验收合格的,除省级补助资金外,新区再按省级资金的50%进行匹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省、市科技资金支持的企业,开发区担保公司可优先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具体额度由金融机构审核认定后确定。
三、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九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万、20万、50万、50万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50万、100万、100万的一次性补助。对已经认定的上述平台机构在各类扶持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建立的初创型、专业型和综合型孵化器转型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 万或50万元的补助。与管委会签订运营合同的科技孵化器专业运营商不享受该条政策,遵照运营合同条款执行。
四、加强知识产权开发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及应用。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其中首件1万元),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元。
第十二条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除省、市奖励资金外,新区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或10万元的补助。
五、实施品牌提升战略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实施标准化战略
第十五条 对牵头制定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30万元、国家标准10万元、行业标准5万元、地方标准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立项;
(二)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个人)或组织单位;
(三)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和项目,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七、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对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大科技成果并在新区内成功转化的企业,根据转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省级认定后,对项目给予技术合同金额10%的后期补助支持,单个企业每个年度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
八、加快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加快引进培育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交流中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维权评估、专利代理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对入驻新区的上述机构租用新区办公场所的,前两年租金予以全额补贴。
九、推动高端人才聚集发展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补贴: 鼓励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到我区从事项目研发、技术创新和自主创业。对引进的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新区给予每人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对引进的获得“黔灵科技贡献奖”人才,新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园区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建站补助。
第十九条 租房补贴:建设人才公寓,完善配套设施。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具有学历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生,经评审认定,每人提供120平米的套房。对具有学历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评审认定,提供75平米的套房。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学位的人员,经评审认定,提供60平米的套房。开发区财政全额补贴三年租金,补贴期满后,按市场价执行。
第二十条 购房补贴:对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在园区企业全职工作满3年,经评审认定通过后,购买新区商品房的,新区给予20%购房款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个税奖励:对园区企业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税前年薪金收入不低于30万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留存部分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子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生活补贴: 对新引进园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全职工作满两年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生每人1.5万元,硕士每人2.5万元, 博士每人3万元。
第二十三条 引才补贴: 园区企业引进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人才并全职服务2年以上的,按企业实际发放年薪的15%给予企业引才补贴。企业入驻两年内招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用工补贴。
十、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仅适用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领域内研发及生产制造类产业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认定,可以“柔性”引进(须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园区企业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享受本政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年度在环保、 安全、诚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取消奖励及补助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红果经济开发区原有涉及与本政策相关的科技创新政策按最优惠的执行,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