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将省内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扩大了援助范围,明确了经济困难的界定标准。到底哪些条款与我们息息相关呢?
Q: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Q: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法律援助包括:1.法律咨询;2.代拟法律文书;3.刑事辩护与代理;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
Q:谁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a.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b.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c.请求发给抚恤金;
d.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e.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f.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g.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因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
h.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i.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的;
j.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的;
k.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l.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5.对于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五类特殊群体,如果经济状况高于当地经济困难标准,但是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下列事项也可以申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b.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c.抚养、赡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d.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e.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f.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g.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h.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
i.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j.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k.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l.社会保险纠纷: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m.消费者权益纠纷
n.涉农纠纷: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
Q:申请法律援助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1.申请表;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者其他证件、材料;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Q:哪些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需要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Q:哪些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核查经济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3.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4.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务工人员;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Q:经济困难的标准怎样界定?
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ps:2022年贵州省内约为1790元。
Q: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申请法律援助?
1.对于诉讼类事项通常应当向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2. 对于非诉讼类事项,通常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对于贵州省内所以还可以通过拨打"12348"热线或者登陆"贵州法律服务网"线上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会在法定时限7日内完成对您申请的审查,申请人也可以登陆"贵州法律服务网"实时查询审查动态。
Q:什么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暂不审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1.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2.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3.因其他紧急情况,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ps: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Q:为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可以要求我支付辛苦费吗?
不能。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不得向受援人及其近亲属收取任何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Q:我是承办律师,结案后法律援助机构告知我办案补贴半年支付一次合法吗?
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将不合法。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结案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案件,在2个月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Q:如果并不需要申请法律援助,只需要法律咨询怎么获得?
1.前往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工作站等获得面对面咨询服务;2.通过"贵州法律服务网"网站、app、微信小程序或者线上免费咨询服务;3.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24小时免费咨询服务。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安排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状况实行动态调整,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鼓励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法律援助资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二)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情况,合理指派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司法行政、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以及法律知识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第七条 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十)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需要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时,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
(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
(四)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
(五)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务工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或者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监管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一)法律咨询;
(二)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建立值班律师名册或者值班律师库。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认罪认罚等案件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专门会见室。
第十五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第十六条 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指定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请求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本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接受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案件双方当事人同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或者安排给同一承办人员。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同阶段,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人员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变更法律援助人员的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者其他证件、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或者材料,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因其他紧急情况,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及其近亲属收取任何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凭执业证书、委托协议、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接受指派或者安排的函件、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征询意见、质量评估、集体讨论、案件回访及满意度测评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案件,在2个月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并在补贴发放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