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知识宣传!
制定《信访条例》的基本背景和主要目的
制定、修改和实施时间:《信访条例》制定于1995年,于2005年1月5日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稿,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信访条例》。
基本背景(修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全国人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
《信访条例》的目的: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什么是信访
信访条例所涉及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事项的对象和范围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信访秩序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工作五项原则
原则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原则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原则五: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信访的不予受理情况
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对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人员总要求
一、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三、宣传法制、教育疏导。
四、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五、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