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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保密意识,筑牢保密防线

时间:2025年04月01日 16:04 来源:安全保密 阅读:26 评论:(0) 收藏本文

组织秘密严保守

在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查等工作中跑风漏气、“散布小道消息”将会严重影响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不良的政治、社会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强调,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秘密勿觊觎

无论是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工作,都有严肃的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增强原则性和纪律性,凡是出于“抢占先机“未雨绸缪”甚至对抗组织等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打探、窃取党组织有关秘密私存私放有关资料的,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必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领导责任须落实

保密工作责任制是由保密工作特点决定的,体现了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是做好新时期保密工作的重要抓手。在保密工作责任制中,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尤为重要当前,一些机关、单位仍存在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不落实的现象,造成保密观念淡薄、保密纪律松弛、保密管理松懈的被动局面。机关、单位负责人要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健全并带头落实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保密义务须恪守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是国家秘密的利益攸关者,也都是国家秘密的共同维护者,保守国家秘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个人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终止,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拾得涉密载体,应及时就近交给保密部门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定密权限严遵守

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定密授权需要把握“业务为主,便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旦违反定密权限随意定密,将严重影响定密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准确性,容易导致该定的不定、不该定的乱定,高密低定、低密高定,造成定密工作混乱,威胁国家秘密安全。保密法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对号入座”来定密 

保密事项范围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密法相关规定,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对各行业、各领域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作出的具体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对号入座”,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应避免在实际工作中的保密事项范围不规范、不准确、随意性大等问题。

摘密引密要定密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往往出现在涉密文件的贯彻落实、学习、参考等情形下。在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在组织学习上级机关、单位涉密文件资料,或办理其他单位转来的涉密文件资料时,未按规定确定密级,摘录、引用其中的涉密内容,导致涉密文件资料在层层传达、学习、办理过程中被违规降密、解密,甚至转发至互联网,造成泄密。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所形成的涉密载体要履行定密手续,按照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转发密件莫忘密

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若在转发上级涉密文件时不按规定对转发文件进行定密,极易导致涉密文件被当作非涉密文件管理,造成泄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来源|安全保密
终审|桂国碧
编审|屠   剑   曹荣权
编辑|严维丽   胡晶晶    肖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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